联想胜诉自媒体侵权案:“万能的大熊”赔款道歉,名誉权之争终落幕

   时间:2024-12-04 16:38 来源:ITBEAR作者:柳晴雪

近日,联想集团与微博知名博主“万能的大熊”之间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终于迎来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认定被告宗某(即“万能的大熊”)侵犯了联想集团的名誉权。

回顾整个事件,起源于2023年11月2日,“万能的大熊”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了一条原创文字微博,声称联想集团总裁杨元庆在某次活动中强调,联想从未考虑过与华为合作。此微博迅速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截至次日晚,已获得了上千次点赞、评论和转发。

然而,联想集团对此迅速作出回应,表示在2023年10月24日举办的第九届联想创新科技大会上,并未有杨元庆发表过此类言论。联想集团认为,这条微博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社会声誉,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一审中,联想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并连续保留三十日,以消除影响,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多万元。而被告“万能的大熊”则辩称,该微博内容并非原创首发,而是引用广泛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新闻报道,且并未加个人观点,不具备主观恶意。

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宗某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了这条微博,并引发了大量关于联想集团的负面评价。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微博大V,宗某应对所发布内容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然而,他明知该言论较为敏感、易引发舆情,却仍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了涉案微博,并在事后未予删除,放任其传播和舆论发酵。

法院进一步指出,联想集团与华为公司都是我国科技领域的重要民营企业。宗某将两者联系在一起,编造双方对立的事实,恶意制造矛盾,引发了网民对联想集团的厌恶和憎恨情绪,导致联想集团社会形象受损、社会信誉降低。因此,法院认定涉案言论对联想集团的名誉权构成了侵犯。

在终审判决中,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要求被告宗某在其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联想集团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公证服务费6240元和律师费6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联想集团维护了自身权益,也再次提醒广大网民在发布言论时应保持理性、客观,避免编造、传播不实信息,以免触犯法律。

同时,对于像“万能的大熊”这样的知名博主来说,更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避免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此次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企业名誉权保护的关注,期待未来能有更多有效的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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